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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16: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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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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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规定:“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确认为资产。(1)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虽然作为一种资源,但是,不一定有与之相关的经济资源流入企业(例如:旧制度中的待摊费用的预订报刊费,订阅报刊本身没有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但它能满足企业员工的文化生活需求)。其实,我们翻遍原来”待摊费用“覆盖的项目,它们绝大部分已经在新准则中找到了”归宿,(!)“如原来的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在它们领用未摊销完毕前,新准则将它们归宿到了“周转材料”。(2)原来摊牌销期限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一律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这样剩下的所谓预付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订报刊费就好解释了。既然连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这样的支出(通常为一两万元)都有可以一次进入费用。那么,像报刊费(有时仅三几千元)这样的费用一次进入费用就理所当然了。有同志可能会问: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是否与权责发生制相违背。其实,我们可以将现时的一次性进入费用的原属于待摊费用的项目的受益期(一年内)理解为一个本期(本期的概念在新准则中要更新了,人们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习惯将一个会计结算月称为本期),既然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会计期间进行汇算清缴。将原待摊费用中剩下的暂无“归宿”的项目一次性列入年内摊销,也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我也是煦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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