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08-7-1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奖金发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今年年初国税总局调整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文件还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假使企业给每个人全年发放的奖金是固定的?那么何种奖金发放方式可以使个人的所得税整体税负最低?是分次发放?还是全年一次性发放?请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一: 1、企业职工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奖金1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那么:
①奖金按月发放?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1000-1000)×10%-25]×12=2100元
②按季发放?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1000)×10%-25]×8+[(2000+3000-1000)×15%-125]×4=600+1900=2500元
③按半年发放?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1000)×10%-25]×10+[(2000+6000-1000)×20%-375]×2=750+2050=2750元
④按年发放?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1000)×10%-25]×12+12000×10%-25=900+1175=20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