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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5: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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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收购农产品凭收购凭证,各地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应严格限定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向小规模纳税人购时农产品如果销售方不是免税的,则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而不应计算抵扣(虽然文件上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字样,也不能按13%计算抵扣),如果没取得专用发票就更不能抵扣了。但也有人认为,取得的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包括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对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答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2]12号) 的具体规定为:“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所以,限定的范围为免税农产品。
对于水电费问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听雨眠提出:可以与电力及自来水协商,分开发票,分别抵扣是可行的,也是最有利的; 到地税申请将水电费并入房租开票,地税会按价外费用征收各项税费,承租方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出租方将水电费发票复印交给承租方,附以出租方出具的水电费分割单入账,但是承租方无法抵扣进项税。 对于有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扣除办法强调的是真实合法的凭据,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税务发票,只要是真实合法的凭据就可以。但我个人认为,复印件入账列支费用在目前并不是能得到普遍认可的,而税法明确的以复印件入账的情况也比较少,比如旅游公司代为团员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可以复印件列支费用,限于种种漏洞,对于其他情况税务机关实际难以稽核,所以不是很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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