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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9: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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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答:错误。应是“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或者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其他方法预缴,都可由纳税人确定。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答:错误。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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