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先一来看看看几个工作中比较常见的事项: 1、公司有职工食堂,中午为职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2、公司没有职工食堂,但是让外面的餐馆每天中午统一送餐,公司和餐厅月结。 3、公司没有提供午餐,但是给每个职工300块的补助,和工资一块发放。 4、公司在郊区有个工地,每天都有人员去办事,对于不能回公司的人员,公司按次统计后给予一定补助。 以上问题都是涉及职工中午就餐的问题,支出就要记账,也会涉税。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税务上怎么处理? 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费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畴,可以按照工资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那么第1、2种情况的扣除没有问题,但是切记,需要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有食堂的,食堂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取得合规票据,没有食堂以外包方式的,是否取得合规票据,这些都是扣除的要件,如果没有可能导致纳税调整风险。 对于第3是否能够按照工资来进行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问题也非常明确: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这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会计核算计入了工资,也符合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并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第4种合理的费用实质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报销的费用,它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按制度执行的可以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公司自办食堂支出,还是集体用餐统一结算,由于是员工整体享受,难以分割的非现金福利,所以并不需要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目前这块并没有文件直接规定,但是实际征管中基本也没对此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其实主要都是参照了总局的答疑。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中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也有口径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就餐费用由公司按月与餐厅结算,并不向职工支付就餐补助,结算费用原则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2这种一般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第3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4种属于误餐补助这种,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先税务机关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