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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有什么规定? 答: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减免审批及公示均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单位安置残疾人是否有具体规定?安置不同残疾等级和类型的残疾人是否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的解释? 答: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企业招用非本地区(市)的残疾人是否符合残疾人保障金政策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7、企业缴纳残保金需要票据,去哪里开具?就业? 答: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8、逾期不缴纳残保金,有什么处罚? 答:如果未交纳或迟交:按日加收5‰滞纳金;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停止办理一应地税相关业务。
9、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3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工商注册开业起连续36个月计算免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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