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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5: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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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单位采购的时候,有一部分是白条(收据),没有办法入账,怎么办?”
其实,这样的问题不止一个同学问过我。在大家的意思里面,只有发票才可以入账,作为收据(白条)为入账凭证的,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也不尽然,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在采购的时候,往往会向一些小商店,个体工商户去采购物品的时候,对方确实不具有开具发票的条件,那么我们怎么办呢?
我们还是去翻一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
里面明确说明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想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进行采购的,是可以以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者内部凭证作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的。
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开具收款凭证的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一定要有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那些属于可以开具收款凭证入账的单位呢?
文件也明确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写的很清楚,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起征点就可以了,那么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呢?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天)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起征点。
所以,收到的收据,不代表就是不能作为入账凭证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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