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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为节省成本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双方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综服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由综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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