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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设立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个人储蓄存款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1)查询、冻结和扣划 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2014年单选题) (2)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强制存入原则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限制支出原则 (1)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者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2)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1.关系人 (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2013年判断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解释】“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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