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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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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5: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票

  1.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票据无效。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5)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6)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连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

  1.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表4-1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内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6个月

  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2)出票人签章

  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整个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表4-2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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