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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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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5: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7.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表4-3

具体情形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背书有效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背书有效

  商业汇票的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连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连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2.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商业汇票的保证

  1.绝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表4-4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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