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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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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5: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解释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如票据金额、付款日期等)属于票据的变造。

  【解释2】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1.票据的伪造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如果二者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3)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4)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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