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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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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5: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012年多选题)


  代位权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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