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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拨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 目前,政府拨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业务量较少(只涉及部分企业、部分项目、不经常发生),究竟如何规范处理难以找到全面、正确的财税处理意见。我收集了各方面信息,整理了财税处理方法,供大家探讨。 1、目前财税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计入什么 会计科目,是计入“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还是“专项应付款”。 (2)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 (3)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清楚 (1) 政府无偿给予企业资产性或收益性的补贴;属于政府补助,一般计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企业需对资金进行专门核算。 (2)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属于政府资本投入的性质,一般计入“专项应付款”,后期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企业需对资金进行专门核算。举例: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100万(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使用90万,但其中80万形成在建工程,10万为费用(未形成长期资产)。那么会计处理: 前期收到政府投入100万 贷:专项应付款 100 工程验收决算后 借:专项应付款 8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80 借:专项应付款 10 贷:在建工程 10 借:专项应付款 10(剩余金额退回) 贷:银行存款 10 (3) 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属于政府资本投入,一般计入“实收资本” 3、对于政府拨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没有必要单独核算?如何单独核算?(以政府无偿给予企业资产性或收益性的补贴及政府补助这个类别来说)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1)有必要单独核算。如果核算不清楚,按规定是不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我们来看一下国家规定的不征税条件: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如何单独核算? 我认为需要建立台账,明细登记 政府拨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账务处理要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