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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税局认定企业发票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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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成立后在银行开设的对公一般户和基本户都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没有登记企业信用会受到影响。无理由的资金回流同样会被税局稽查出来,就算是走私账也在税局监控下原形毕露。

通过走法定代表人私账来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的企业可以看看小编分享的下面这个案例了:

2015年宁波国税局破获一起某冶金燃料公司恶意收用虚开发票1.52亿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国税稽查人员从该冶金燃料公司财务账面来入手,但仅从财务账面来看,该企业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似乎可定性为善意取得。稽查人员又顺着法定代表人迟某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追查,发现法定代表人迟某名下2012年底贷方挂账高达1.5亿多元,该企业在支付柳河县两家煤炭经销公司货款时,存在将若干笔相同金额资金回流至迟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稽查人员最终掌握资金流证据。最终该冶金企业法定代表人迟某也承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通过以上案例,小编想提醒各位纳税人:别妄图通过操作资金流来掩盖违法行为,任何行为都是有蛛丝马迹的!在企业购销合同齐全,相关收货单据与交易方货物量及发票数量相符的情况下照样能认定虚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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