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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财政补贴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的情况下,按照正常购销进行会计处理即可,我们不作过多讨论。实务中,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对于补贴对象为采购方的也普遍采取的是中央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的方式。在这种补贴方式下,购销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甲客车生产厂按车价全额作主营业务收入,由乙公交公司将财政补贴部分作政府补助处理
1.甲客车生产厂的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纯电动大客车572649.57
主营业务收入——新能源补贴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350.43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贷:库存商品9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67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3)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2.乙公交公司的会计处理。
(1)采购客车时:
借:固定资产1072649.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350.43
贷: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递延收益500000
(2)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贷:银行存款670000
(3)假设按5年折旧,每年计提折旧的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营业成本等214529.91
贷:累计折旧214529.91
借:递延收益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00000
(二)甲客车生产厂将实收乙公交公司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财政补贴部分计入其他收益;乙公交公司按实际支付金额入固定资产
1.甲客车生产厂的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纯电动大客车572649.57
其他收益——新能源补贴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350.43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贷:库存商品9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67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3)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2.乙公交公司的会计处理
(1)采购客车时:
借:固定资产 572649.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350.43
贷: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2)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贷:银行存款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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