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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定额发票的面额有哪些 ?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05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发票种类及管理
……
1.新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规格一:并列二联、175mm×77mm、版面金额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规格二:并列二联、55mm×240mm 、20元版定额手撕票(出租汽车专用)。
……“
因此,通用定额发票的面额有并列二联五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并列二联20元,共9种面额。
2.纳税人已在项目所在地开具电子《外管证》是否需要到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
我省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开具电子外管证即可,无需到机构所在地办理手续。
3.电子外管证如何核销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
……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因此,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对外管证核销。
4. 我公司需要到外省从事建筑安装项目,开具外管证需要哪些资料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规定:“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因此,贵公司可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资料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5.异地转让不动产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四、其他事项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因此,异地转让不动产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6.纸质外管证什么时候进行缴销?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纸质外管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7.建筑业企业的外管证有效期有多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因此,建安业的外管证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8.企业对被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企业若对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9.个人炒股票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因此,个人炒股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0. 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员费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不征收增值税,如不符合,则需按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2.我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支付的防汛抢险服务补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取得的防汛抢险服务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3.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其他公司制作标书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因此,一般纳税人制作标书属于提供设计服务,税率为6%。
14.一份发票只申请了一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可以分两张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只申请了一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不可以分两张开具。
15.哪些行业的代理人可以汇总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因此,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以按规定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16.我司是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代理企业,能否比照保险企业执行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因此,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以按规定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1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货劳处《关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二、汇总代开操作流程
(一)受托人一次性向主管国税机关纸质备案个人代理人名册;发生代理人变更的,应报备变更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代开申请时,将受托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作为代开发票资料一并存档。受托人与个人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由受托人留存备查,并对所提供名册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前,以受托人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登记名称统一为‘**(企业名)汇总代开’。该临时登记户代开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个人代理人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受托人按月(季)汇总编制个人代理人清单,分成应税与免税两张清单,注明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等详细信息,清单加盖受托人公章后连同代开发票申请单提交主管国税机关。“
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以上文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8.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我省福州市和泉州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2016年8月1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给停车位划线属于其他建筑服务还是其他现代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
因此,给停车位划线属于其他现代服务。
20.药厂生产新药需要在病人身上临床试验,通过医院寻找志愿患者进行临床试药,支付给医院试验费用,医院开票应选择什么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
因此,医院提供的临床试药服务,发票开具时应选择认证服务。
21.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蔬菜压榨成汁,简单盒装,适用多少的税率?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蔬菜汁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适用税率17%。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海带、紫菜,晒干销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应该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进项抵扣?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为:
(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普通发票;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四)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规定:“一、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因此,若属于上述水产品加工试点企业,其购进海带、紫菜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办法进行抵扣。
23. 举办高三复读班是否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高三复读班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24.防疫站办理健康证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此,防疫站提供健康证而收取的费用若属于上述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25.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因此,纳税人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26. 出租泵车同时提供人员操作是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
出租泵车若按时间收取报酬,属于有行动产租赁,税率为17%。
27. 会议费可以开专用发票吗?会议中有收取餐饮费,是否可以一并计入会议费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引》:“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因此,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餐饮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
28.企业参加复旦大学的信息技术培训,学校是应该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非税收的统一票据,还是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
因此,如果复旦大学提供的信息技术培训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非税收财政票据,;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2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0.保险公司提供一项保险服务,收取1000元保险费用,其中100元是储蓄金(储蓄金一段时间后会按照一定的利息返还给客户),这部分储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即1000元保费全额缴纳增值税。
31.根据闽财税〔2016〕4号实行跨地区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申报和缴纳税款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指引(暂行)>的通知》规定:“四、分支机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五、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一)总机构申报材料。报送材料:《申报表》主表及全部附表、《分配表》;留存备查材料:分支机构传递的发票开具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等纳税申报附列资料。
(二)分支机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总分支机构需报送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材料,如有需要,以文件规定和主管国税部门要求为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企业总机构先申报、分支机构直接开票缴款无需申报。……“
因此,分支机构直接开票缴款无需另外申报。
32.我公司设立一个网络平台,由商家入驻店内销售货物,并按照销售额的5%向入驻的商家收取佣金,这部分佣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
你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中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税率为6%。
33. 我公司主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在举办体育活动的过程中,有租赁球拍给消费者使用,该租赁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体育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租赁球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当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34.物流企业2016年7月自建金属储油罐,为储油罐购买的配套加油机,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金属储油罐属于构筑物,购进的加油机属于自建金属储油罐的配套设施。购进货物属于的新建不动产的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期抵扣。
35.企业改制涉及到的不动产权变更是否要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到的不动产权变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36.我公司于7月5日申报,7月10日在发票勾选平台误操作勾选确认了发票,现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6月22日《关于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温馨提示》第三条规定:“三、如果在勾选确认的操作窗口期内已勾选确认完发票并且已申报,又进行发票勾选确认的,在总局未进行升级前,其可以凭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里的‘已确认的历史数据情况’导出打印的有关发票信息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例如:在6月20日勾选确认完发票并且已申报,其又在6月23日勾选确认进项发票10万元,可以凭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里的‘已确认的历史数据情况’导出打印的10万元进项发票资料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以上提示凭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里的“已确认的历史数据情况”导出打印的有关发票信息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37.取得电信公司开具的用电子发票,如何获取发票电子信息?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2号)的规定:“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将根据用户需求推送电子发票。电信用户可通过营业厅或客户经理实名申请办理电子发票推送,电子发票将根据用户需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用户指定的电子邮箱或者短信发送(仅限电信手机用户)。电信用户如需纸质发票,可通过电信推送的电子发票邮件下载打印发票或者根据短信发送的链接信息到电信网上营业厅查询、下载打印发票,也可通过登录电信网上营业厅fj.189.cn/fp,自助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因此,可根据文件所述的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的信息。
38.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39.总分机构汇总增值税申报,总机构作了减免税备案,分支机构需要做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十五条规定:“总分支机构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审批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
因此,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
4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4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设计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
因此,建筑设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不属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简易征收范围。
42.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
43.我司是做太阳能电池的,产品很多种规格、型号,并不是每一种规格、型号都做检测报告。请问,提供消费税检测报告时是按类别提供,还是一定要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提供检测报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因此,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并同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
44. 1.6升排量以下的机动车车购税减半的政策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1.6升排量以下的机动车税收减半的政策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45.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7.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8. 获得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移动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闽国税通告2016年第4号)规定:“一、自2016年7月1日起,福建移动、福建联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不再提供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冠名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开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因此,2016年7月1日后获得福建移动、福建联通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自行打印,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49.我公司到外地提供建筑服务,依照规定按照千分之二的预征率在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该税款在预缴时是否按照扣减分包款后金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需按项目全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不得扣减向其他企业支付的分包款。
50.公司股东是香港居民,现在享受税收协定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申请开具2014年度的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
因此,该公司股东2014年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
51. 非居民纳税人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缴税时未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现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一、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52.向境外企业赠送的货物样品是否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
因此,向境外企业赠送货物样品出口报关后有按期收汇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若有报关出口但未收汇的,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无法收汇的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出口免税政策;若既没有报关出口又没有收汇的,不属于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范围。
53.零退税率取消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是否要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的规定:“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已取消纸质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零退税率取消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由于现行的政策规定不予退税,应视同内销,不需要按上述规定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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