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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的、互惠的交易或者事项区别开来。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政府如以购买者的身份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支付了对价,虽然企业从政府取得了经济资源,但企业交付了商品或提供了服务,这样的交易具有互惠性,也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所以,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例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此外,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使用条件,即要求取得政府补助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或资产。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只是政府为了推行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范围和方向进行了限制。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某些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除对出口货物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税外,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避免了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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