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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5.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7.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以代开)。
二、一般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1.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认证期限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180天是含节假日的,是开完票到认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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