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 增值税、消费税和 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 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具体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总结如下: (1)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