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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一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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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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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09: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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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09: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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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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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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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13: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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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21: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手上路,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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