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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 ③背书日期。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二是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的记载。 ①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提示】出票人的禁止背书记栽在汇票的正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6.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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