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无租使用员工车辆
实务中比较多的情况是企业无租使用员工的车辆,并在租赁协议上写明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承认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文件规定:五、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资产使用费用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所发生的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其他地方上没有对无租使用车辆的问题作出明确,不过从政策上来说,存在税务机关质疑企业变相为员工报销交通费用的风险,税务机关会认为你们的交易是不正常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可能是税务机关认为你们的交易价格不合理,并对你们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核定个人的租金收入,并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当然征管法36条说的是企业,并没有说个人经营收入偏低的处理(可以以此抗辩),不过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都引用了36条对个人经营收入的价格不合理进行了核定。如果不考虑租赁价格的问题,则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二、有租使用员工车辆
实务中部分企业为避免风险,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租入员工车辆,并在租赁协议上写明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承认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来看,只要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了合理的租金,并取得了发票,租赁期内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当然前提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这笔支出属于经营性支出,企业最好能够提供车辆的使用时间、车辆的运营区间,否则过多的费用,可能会使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是否把非公务使用车辆的票据也拿来报销了。车辆保险费、维修费不能扣除的原因是车辆的主要使用主体还是个人,这些固定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由于国家政策不明朗,地方上未出台政策的,为避免纳税风险,建议与税务机关商议处理。
【提示】在向员工支付租金的时候,需要员工提供租赁发票(除非当地规定未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不开发票),否则该项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在代开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会代征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是代征的税款一般是不足的,企业在支付款项时,应当让个人提供代征税款的凭证,针对不足部分再进行代扣,并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