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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司从信托公司借款(信托借款),信托公司每季度收取信托利息收入,收款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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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5: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司从信托公司借款(信托借款),信托公司每季度收取信托利息收入,收款方只给付款方出具银行计息单,付款方是否可以凭计息单作为税前抵扣依据?还是信托应该给支付方开具发票?若对方不开具发票,信托公司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抵扣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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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5: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以该企业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为凭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须有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发票;再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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