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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是否计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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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4: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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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5: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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