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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6: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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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游泳中心当月收到的卡费时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当月一次性申报营业税,可由企业自行区分每月营业额,一年内缴清卖年卡应缴营业税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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