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5-7-15 17: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分得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