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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5: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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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您的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就按上述规定办理。如果您的经营地变动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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