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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6: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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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在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84号】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会员退会时退还的上述款项,可以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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