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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5: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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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50%。
保险业的缴税范围是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的保险业务。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除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直接经营的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由其总公司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外,其余保险机构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单位在核算单位所在地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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