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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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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您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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