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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9: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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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跨月合并发放 个人所得税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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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实行绩效考核,由于考核过程较长,故十月应发放的工资到了11月才发放,即十月未发工资,十一月发了两个月的工资,那十一月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是否能按两个月计算扣除2000元? bbs.canet.com.cn4 W* m6 s4 J" }" ?8 u
7 Q/ c# P4 B1 d0 f4 @bbs.canet.com.cn 答:《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中国会计社区9 D" S. E- n3 T1 \1 y
. m+ D/ p5 z% l p+ Q+ f 对贵公司的情况由于绩效考核过程较长,十月应发放的工资到了11月才发放,即十月未发工资,导致十一月发了两个月的工资。如果贵公司十月份已计提了工资,那么十一月份发了两个月(十月、十一月)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我们理解可以分月分别扣除2000元费用。 # k+ |" F3 v0 o# z1 g- [9 t-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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