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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12: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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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各税(费)的申报期限具体如下:
(1)营业税:营业税一般申报期限为月后15日,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后15日。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一般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期限与营业税一致,一般为月后15日或季后15日。
(4)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一并缴纳,其申报期限与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相同,一般为月后15日。
(5)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月征收,于每月终了后15天内申报缴纳。
(6)资源税:一般为月后15日。
(7)房产税:从值计征的按年计征,可一次或分期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限由当地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定;从租计征的,一般按月随营业税一同申报,申报期限比照营业税申报期限核定。若由承租人代缴的,承租人应按月申报,于月后15日内申报纳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具体申报期限由当地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定。
(9)印花税: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的应税合同,于每月终了后15天内申报纳税(外币的可以以签订应税合同当月最后一天的汇率折算贴花)。按次贴花的纳税人,于签订应税合同的次日贴花(申报纳税)。其他的应税项目贴花时间为:产权转移书据立据时;营业账簿启用时;权利许可证照领受时。
采取印花税预缴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应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0)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的,于月后15日内申报。
(11)契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
(12)耕地占用税: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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