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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 6.区别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 贷记卡
| 准贷记卡
| 区分标准
| 先消费后还款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优惠政策
| ①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②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 透支期限为60天
| 存款利息
| 无
| 有
| 透支利息
| 按月计收复利
| 按月计收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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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记忆提示】吃喝玩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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