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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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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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
1.分类
(二)汇兑
1.汇兑的撤销
(1)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2)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退汇——针对已经汇出的款项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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