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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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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题型为客观题,分值估计为7、8分左右。
   1.经济法事实
   (1)事件(2)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胁迫、欺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
   举例:A、B二人有一个为民事行为,发生时间为4月1日。B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B可以变更、撤销、 不撤销。4月20日B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行为。
   (1)时效为1年。合同:自知道之日起;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
   (2)可撤销行为在本质是有效的,被撤销视为无效行为

   4.代理特征
   5.授权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滥用代理权及无权代理
   7.无权代理对应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北京安通学校)

   8.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仲裁法适用范围 
   10.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1.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2.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4.诉讼时效期间
   1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6.判决与裁定上诉时间:“10天”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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