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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ulh888

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要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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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5: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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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5: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1万到3万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有以下行为:(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5000元到3万的罚款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于1000元罚款

  4.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1万到3万的罚款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开立过程: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识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警告并处以5万到30万的罚款

  2.使用过程:警告并处以5000元到3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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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5: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特征:完全有价证券、设权债券、金钱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通知证券、返还证券

  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对票据无影响。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概念: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时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期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银行的营业时间

  5.票据权利的保全:“按期提示”“依法证明”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责任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六)票据签章

  票据生效的重要条件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八)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委付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支票有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能转账)

  (三)支票的出票: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

  1.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的付款:出票日即为到期日,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天。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期限: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收款人名称(比支票多的)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应当连续(依次前后衔接)

  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银行汇票

  概念: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2.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

  五.银行本票:

  概念: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六、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可结转清算,也可提取现金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结算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七、汇兑(异地)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分为信汇和电汇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签发汇兑凭证-银行受理-汇入处理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退汇:收款人拒收;2个月无法交付

  八.托收承付

  1.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卡户银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九.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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