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会计,2002年4月份,我公司接受了地方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检查,结论如下: (1) 2001年度利润额为:-74801.56元 (2) “管理费用:科目列支2000年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8779.34元、提围防护费51009.10元,合计59788.44元。 对于第二项,稽查局认为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788.44*33=19730.19(元),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调增利润。 即:-74801.56+59788.44=-15013.12(元) 在我公司调整利润后仍为亏损的情况下,为何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