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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上月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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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5、如何确定两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
具体问题: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开办,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总经理。甲乙两人又共同出资,于2004年成立了B股份有限公司,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总经理。A公司为生产性企业,只销售本公司的产品,B公司为销售企业,在国内买卖原料和成品,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A公司的产品,但经营范围更广;B公司的经营场所是租赁A公司的;B公司的账由A公司的财务人员代记;甲乙为兄弟关系。A、B公司是否是关联企业?
答:税收征管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实际上,A、B公司同为第三人控制,因此,A、B应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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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6、废旧物资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在多长时间内抵扣?
答:根据《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国税函[2004]128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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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7、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收入超过核定额时是否需要补税?
答:凡能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能正确核算费用及成本的收入、成果,账簿保存完整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申请查账征收方式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或拒不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申报纳税。若当期销售收入超出销售额核定的,应自觉据实申报销售收入并缴纳当期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严格区分能用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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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8、用复印件开具发票是否合法?
具体问题:我在购买手机时,售货方将发票撕下,用复印件给我开具发票,这是否属于税务违章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全联一次复写,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拆本使用发票。所以该纳税人的做法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是无效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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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9、稽查调整后仍是亏损的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具体问题: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会计,2002年4月份,我公司接受了地方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检查,结论如下:
(1)        2001年度利润额为:-74801.56元
(2)        “管理费用:科目列支2000年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8779.34元、提围防护费51009.10元,合计59788.44元。
对于第二项,稽查局认为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788.44*33=19730.19(元),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调增利润。
即:-74801.56+59788.44=-15013.12(元)
在我公司调整利润后仍为亏损的情况下,为何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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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十一


1、企业搬迁时存货税收如何处理?
具体问题:我公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贸易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我公司由中山市城区分局(地税及国税)管辖,由于我公司所在地被政府征用,故公司要搬往中山市北区,由北区税务局管理,想请教如下问题:
1
公司地址搬迁,怎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2
在公司迁移前,中山市城区国税局要我公司就存货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中山城区分局这样处理是否合理?由于我公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的,肯定有一部分库存原材料处于在产过程中,况且存货中的一部分材料是普通发票购进的。假如这部分存货按17%的税率缴税后,我公司搬往中山市北区分局管辖地,这部分在产品完工后,当我公司销售时又得按17%的税率缴税给中山市北区税局,这样无疑造成对我公司重复征税。

3
中山市地税局要我公司作“停业”处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其实我公司是迫于无奈搬迁厂址,并不是“停业”,地税局这样处理是否恰当?

4
我公司并不想改变单位名称,中山市城区地税局及国税局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否影响到我公司单位名称的改变?

答:(1)根据《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章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所以,贵公司不必办理停业手续,城区税务分局的做法不正确。
2)企业迁址后,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没有改变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改变其企业名称。
3)搬迁企业的库存货物,如在迁移前销售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迁移后销售的,则向迁移后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贵公司的在产品存货无需纳税,城区税务分局的处理方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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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2、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有何不同?
答:汇算清缴的程序包括:(1)企业申报;(2)税务机关审核。
具体区别如下:
1
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2
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同时报送该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注:会计决算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并附送有关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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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3、法人代表是外地人的企业领购发票时要交保证金吗?
具体问题:听说如果法人代表不是本地人,购买发票时要交保证金,我公司(法人代表是外地人)想购买一本千位的报务业发票要交多少保证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贵企业假如属于纳税所在地的固定业户,不管法人代表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不需要缴纳发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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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4、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确定纳税人是否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大量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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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5、哪些收据可以作入账依据?
具体问题: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收到各种收据,有财政局、工商局、国营公司、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不知哪些收据才能作为记账依据?为什么?为什么有的单位不使用发票?
答:(1)一般来说,收付款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发票;

财政收据

完税凭证。
只要以上三种票据合法,就可以入账。
另外,有些单位往来收付款时无须使用发票可使用收款收据,也可作为入账依据。
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都将受到相关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违反规定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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