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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上月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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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7、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能否领购普通发票?
具体问题:我公司是外资企业(产品全部出口),在发票领购簿中准予领购出口销售发票和收款收据,我公司是否可以购普通发票,怎样购?
答:贵公司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到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发票使用核定表》。增加相应的普通发票鉴定后,即可到发票发售窗口购买普通发票。但出口货物不得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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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8、哪些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不用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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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9、申请税前弥补亏损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具体问题:我企业需要税前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到税务机关备案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携带以下资料:(1)备案事项申请表;(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生产经营场地(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7)纳税人与备案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等;(8)备案事项的有关账簿记录复印件;(9)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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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10、可以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中明确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1        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        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        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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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11、销毁作废发票也要受到处罚吗?
具体问题:我公司开出一张普通发票,由于金额填写有误将其撕毁,在核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我企业的该项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损(撒)毁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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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十八
1、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答:可以。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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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650.自主创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综[2006]7号文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缴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监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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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2、企业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除了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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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13: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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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3: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3、什么是纳税零申报?
具体问题:我是新开业的个体户,税务局要求我们在没有销售收时都要进行零申报,我不懂什么是零申报,要怎样操作?
答:您需要按照你的实际情况办理纳税申报。即使当月没有销售收入,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零申报意思是指填写申报所有涉税经营指标都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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