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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上月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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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十四
1、合伙人是否应对合伙企业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问题:陈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超市,2003年2月,两人发生矛盾决定解散超市。超市在向市国税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欠2002年度税款4.3万元,市国税一分局遂向超市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其5日内缴纳税款。限期期满后,税务机关发现超市负责人陈某已出走,超市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要求王某缴纳该超市欠缴的税款。王某称他已和陈某结清了应由他负担的债务,其余债务应由陈某负担,不愿缴纳4.3万元的税款。2003年3月28日,市国税一分局从王某在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中扣缴了4.3万元的税款。王某认为自己已结清了债务,税务机关从自己的存款中扣除税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遂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国税一分局扣缴税款的行政行为。
市国税局复议审查后,认为一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作出了维持一分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合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该超市在注销前应缴清所欠税款。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务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和王某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他们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无财产,因此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即缴纳全部税款,并不能因为自己已按份额结清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而免除这一责任。不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王某在缴纳税款之后,有权向陈某追偿本应由其承担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则对“其他金融机构”和“存款”作出了解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七十二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因此,市国税一分局在超市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有权从其合伙人王某在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中扣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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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2、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出示完税凭据?
具体问题:企业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并代缴后,税务局和企业是否应该出具相关凭据给员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因此地税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向扣缴义务人统一开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并注明税种、税款所属期、计税金额、税率及税款金额等内容。如果员工个人需要取得所得税税纳税凭证,可以要求和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分局申领代扣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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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3、支付境外设计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具体问题:我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做项目设计,发生的设计费需汇往境外,我公司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汇发[1999]372号文件规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所以,贵公司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付汇前,应先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此项劳务的不予征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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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4、企业自办食堂需要缴纳哪些税?
具体问题:目前,我公司自办食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只对集团公司内部职工营业,按成本收费。如果将来除对公司内部职工提供就餐外,同时接待外来人员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
〈〈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必须将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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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5、企业支付劳务费时,如何取得发票?
答:因临时用工或季节性用工需要支付劳务费的企业,应根据劳动部门核定的用工计划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凭用工计划和主管地税机关开出的劳务发票,可以将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
劳务发票应在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如果企业以自制工资单列支劳务费,套取现金用于请客送礼、发放奖金或职工福利造成偷税的,一经查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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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5: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6、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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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6: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7、私立学校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这里的学校是指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私立学校由于属个人投资,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不进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完全按企业模式运作。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私立学校是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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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6: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完待续,累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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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9: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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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11: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爱的大眼睛,辛苦了,收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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