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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荒原狼

请问这道题错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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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2: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原狼 发表于 2013-4-10 12:30
呵呵,大神的话只有大神能懂,我是完全看不懂了。
小企业会计准则本身很简单,却让人去翻看注税注会? ...

依据都写在上面,我水平有限,只能这样说了,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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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2: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 然 你 坚 持 找 认 为 自己 是正 确 的,那就相信你自己是对的就行了,再者,税 法是所有税务的教材编排的基础,你看注税,我的意思里面有案例,可以对照实务易懂,既然你能从税法那些枯燥的文字中直接提取自己有用易懂而又不会造成偏颇的话,那当然是最好的,恕我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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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12: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空山灵雨77 发表于 2013-4-10 12:39
既 然 你 坚 持 找 认 为 自己 是正 确 的,那就相信你自己是对的就行了,再者,税 法是所有税务的教材编排 ...

  兄台,现在谈论的是个税前扣除问题,请以税收法规为准,而不是神马教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类固定资产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年限不短于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便可税前扣除,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顺便提一句:我相信自己正确,但是不敢绝对肯定,否则没必要发帖讨论。我的论点出自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虽不敢说能得到所有人的赞同,但至少我做到有依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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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1: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奥巴马牛逼啊,我懂了,不拘泥与准则,拥有发散性思维,又不违背准则,顶一个

点评

亲,你干嘛乱给别人扔砖块?不懂就要问啊,楼主没做错吧?  发表于 2013-4-16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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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里路亚 发表于 2013-4-12 11:13
奥巴马牛逼啊,我懂了,不拘泥与准则,拥有发散性思维,又不违背准则,顶一个

  不计较你乱扣分的行径,但不得不说一句,即便有依有据,也不见得是绝对正确,所以才要请教他人。
  按你的点评,一旦认为自己正确,便不必质疑是否存在误解的可能,这是你的心态,你当自己是大神吗?如果是,你是哪一路神仙;如果不是,你哪来的霸气横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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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1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愚民之见这个题是错误的,税法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按照30年提折旧,显然没有违背税法关于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20年,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只规定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假如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按照18年提折旧,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6、问:企业自行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于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由此产生的折旧差异可否进行纳税调减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按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自行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于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这种情况是符合新税法折旧年限规定的,两者并无差异之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按照会计核算计算的折旧额与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缪司长2009/4答疑:

[ 急问财务问题 ]  请问:新的资产折旧摊纳税调整销明细表中的折旧、摊销年限,若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五年的固定资产,而会计上是按六至八年,会计比税法计提的折旧少,此种情况需要作纳税调减吗? [  2009-04-24 11:25:22  ]

[ 缪慧频 ]  可以。但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  2009-04-24 11:2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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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3 12: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淹不死的鱼鱼 发表于 2013-4-13 10:37
愚民之见这个题是错误的,税法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 ...

   感谢指点,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纳税人有无权利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且在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扣除标准的情况下申报扣除,法律条文的字眼是非常严谨的,“不需要调整”与“不得调整”、“不得随意调整”是几个不同的概念,滑稽的是在培训过程的模拟考试中这道题出现了三次,某同事先后选了“错误”和“正确”来解题,而不同的改卷老师分别认为是解答错误......
  企业按照会计法规来做账,申报时按照税法来调整,企业也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来采取合法的节税策划,如果税法没有禁止性的条文,便视为许可,这是法律的立法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缩短折旧年限的做法有所限制,仅仅是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有“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硬性规定,所以这道题目中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做法是没有税收限制的,至少目前还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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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13: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原狼 发表于 2013-4-13 12:20
感谢指点,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纳税人有无权利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且在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扣除标准 ...

[tr][/tr]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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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3 14: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淹不死的鱼鱼 发表于 2013-4-13 13:22
[/td][/tr]

[/table][/td][/tr]

   这一份文件并不能说明题目是错误的,其中涉及缩短折旧年限的条文分别是: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剖析:将原先的30年折旧年限缩短为20年,并不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至于末句提到的“一般不得变更”,针对性很强,限于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且还不是绝对的,只说是一般情况下,换言之,特殊情况下还是能够变更的。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剖析:这一条的存在本身就能说明税法是允许缩短折旧年限的,它强调的是要加强管理,看有无不符合《实施条例》的情况,有的话需要调整,没有的话当然不用。

  其实吧,貌似大家都没有留意到题目问的是“可不可以”,而不是“需不需要”,正常情况下企业按照30年来计提折旧,会计金额小于税收金额,当然没有必要调整,之前你提供的税务机关答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也应该看到,答复中并没有说“不得调整”,因为所得税法并不禁止企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顶多是采取报告备案的方式。
  所以如果题目问的是“企业按30年的年限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需按20年的期限来申报扣除”,那么这道题是错误的,因为这不是企业的税收义务,正常情况下企业没必要这样做。
   但题目问的是“企业本来按30年的年限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按20年来调整并申报扣除,”如果说这句话不正确,等于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按照实际情况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这等同于侵权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禁止企业那样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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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07: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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