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个人出租非住房(如商铺、写字间等)为例:
1.房产税=租金收入×12% 2.营业税=租金收入×5% 3.营业税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
4.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面积×单位税额
5.印花税=租赁金额×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当地政府委托征收的其他规费。
7.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