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拓荒者 于 2012-12-19 11:21 编辑
蛙牛 发表于 2012-12-19 10:3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 ...
上面的文件没有失效,但是两个文件并未冲突啊。财税[1996]79号是说应提未提的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注意是结转到以后年度。而国税[2012]15号文是说可以追补到发生的年度扣除。注意是追补到发生年度,并不是结转到以后年度,也就是说不是算在调整的当年的。所以并不冲突,只是国税[2012]15号给了更大的优惠,允许追补,但同样也是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啊,除非是追补到以前年度后亏损有弥补的期限。
我在网上也看到有相关的对这个问题的答复。你参考下
问:我公司作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09年漏提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10万元。请问,我公司可否补扣该项支出?
湖北省地税局12366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