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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职工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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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0: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职工是否要缴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解答】
  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按应缴纳营业税款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按土地座落等级的单位税额乘以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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