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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抵免可否结转到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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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0: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某公司既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又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在所得税汇算时,因当年度税款已减免完而无税款抵免、申报软件不能通过时,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答: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按照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该企业的情况,申报软件是不让通过的。因为企业正处于免税期,而应纳税额已经与减免税额相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是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减免所得税额之后又减抵免所得税额的。所以,该企业正处于免税期,在减免所得税额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已经为零了,即当年度无法享受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的该部分抵免税额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即企业在减半期时即可享受该部分抵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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