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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9: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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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xl77 于 2012-9-25 10:16 编辑
明白啦~~又学一招
将自制产品一批无偿赠送给客户,成本价20000元,计税价格为24000元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企业所赠送的货物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由于它不是因交易而实现的,而是一种馈赠,企业并未获得货币流入,所以这种赠送业务仍然属于非会计销售行为。企业在把货物赠送时其账务处理方法是:按货物的实际成本和按售价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 2408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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