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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热带鱼

贵州2012年会计证财经法规1-5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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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l)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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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重点提示】要掌握各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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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l)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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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知识点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批准开业后,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纳税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保存情况。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重点提示】注意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解释】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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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违法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筹划、组织、监督、控制。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重点提示】注意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各联的用途为: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交购货方记账使用,只属于商事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持有;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重点提示】掌握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填开后的发票联要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重点提示】掌握住普通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航空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从版面上可划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1)手写发票,是指用手工书写形式填开的发票;(2)电脑发票,指用计算机填开并用其附设的打印机打出票面内容的发票。这类发票包括普通计算机用及防伪专用计算机用(如防伪税控机)的发票。(3)定额发票,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的金额的发票。这类发票主要是防止开具发票时大头小尾以及方便一些特殊行业或有特殊需要的企业使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开具发票必须做到: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其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发票开具的要求,此处出题概率很高。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主要方法是: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办法。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的一种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是以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时间。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还应在申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数据的材料书面报送(邮寄)税务机关;或者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必要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这种申报方式是以纳税人便利纳税为原则设置的。

  (五)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邮寄办理、数据电文办理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

  【重点提示】主要掌握各种申报方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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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等主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这些单位经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可以进行自行申报纳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每年进行一到两次纳税自查,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检查的结果,办理退税或补税手续。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状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和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它是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

  (一)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税务代理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业务的开展、经营管理都属于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2.法定性。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法定、业务范围法定、业务的开展法定。税务代理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自愿性。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采取的一种办税方式,无论是税务代理人还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是否委托税务代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4.公正性。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税务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税务代理必须按照依法代理、自愿有偿、客观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即具有进行税务代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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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重点提示】简言之,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和阻止出境三种。

  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1)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2)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冻结的存款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4)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2.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告诫和限期缴纳无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拖欠税款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重点提示】简言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扣缴税款和抵缴税款两种。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l)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

  (2)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3)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l)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非法印制发票的。

  (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7)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8)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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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最低。考点较少,分值一般不会超过10分。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要考点为:国家预算的构成、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和预算组织程序,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当事人及方式。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与财政支出支付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表4-1 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分类
构成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中央预算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总预算
(1)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
(2)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3)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4)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
(1)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3)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其内涵包括:①财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②国家预算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③“部门”本身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限定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为预算部门。
(4)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①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②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③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④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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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表4-2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重点提示】注意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1.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重点提示】注意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不是批准,此处容易考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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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表4-3 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表4-4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由于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预算法》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是指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预算备案是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个制度。
  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为了确保预算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的审批、备案和批复是不同的概念。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的调整
  1.概念。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调整只包括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增加债务的部分变更。
  2.预算调整的审批。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重点提示】注意除了乡镇之外,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预算调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4)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5)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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