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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瑾萱

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法律》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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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08: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十一、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查适当性,除非显失公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除了行政赔偿诉讼)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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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08: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十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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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08: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十三、行政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移送、指定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共同的上级)。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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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08: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十四、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

  1.原告:

  (1)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关注:

  3.程序:

  (1)复议选择型: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具体程序:

  (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判决情形:(基本同复议)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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