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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1、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到底存不存在经济利益?关联方之所以关联,恰是因为其存在经济利益,试想如果非关联,其可能无偿借款?
2、税收征管怎么办?甲借款给乙,为期一年,不再收取利息,则不征收营业税,过了三年后,乙无偿借款给甲,为期一年,同样不再收取利息,但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超过三年的不再追征,这种只是打了一个时间差,实质上属于“易货贸易”,即可以躲避营业税的征管。
3、税制因素,营业税系流转税重复征收的税种,即流转一次全额征收一次营业税,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无上述问题,甲借款给乙,不收取利息,甲不需要开票交税,但乙也无法抵扣相应税款。但问题是目前仍是营业税,如果甲不征收营业税,将来乙再无偿以其他劳务形式变相返还输送利益,这笔营业税就会由于追征期缘故而从此化为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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