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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 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最近总局已经发文对发票专用章格式进行了规定,具体大家看总局文件。 |